200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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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即将到来,斯缔尔陆续收到国外同行寄来的圣诞卡及新年卡,在此表示感谢。同时斯缔尔也祝所有的朋友新年快乐!

展现斯缔尔企业文化以及日常生活的《斯缔尔年刊》已经完成设计,进入制作阶段,今年2月份就可以与大家见面了。

盖普第七届风险管理年会将于 2006年2月28日 3月1日 在纽约市召开。

海南省海口市区法院2006年将对8类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民商事诉讼案件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2006年下半年,速裁程序将在全省法院推行。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推出个人信用循环贷款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符合条件的客户无须提供抵(质)押和担保,凭个人信用就可以申请到最高30万元、最长1年的个人信用循环贷款。

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再保险市场的法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已于 2005年12月1日 起正式实施。最受关注的是,首次明确了保险法中关于商业再保险“优先境内分保”的政策要求。

由荷兰AEGON保险集团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合资成立的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江苏保监局批准,在无锡设立了营销服务部,成为首家进入无锡市的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

2006年1月1日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对部分机构以会员制方式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损害行业信誉和投资者利益行为进行规范。

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发的以数字录像全程记录审讯过程为主的“数字审讯记录工作站”与“便携式数字加密讯问记录系统”,首次在云南省试点应用,并将逐步向全国公安机关推广。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起源于美国。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大公司发生重大损失促使高层决策者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随后几十年中,对企业人员、财产和自然资源进行适当保护已形成了一门新的管理学科。这门学科在美国被称为风险学科。20世纪70年代,风险管理从美国传到加拿大和欧洲、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风险管理开始引入我国,并日益受到重视。

    风险管理的定义,由于各国学者对风险管理的出发点、目的、手段和管理范围等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因而所提出的各种学说也不同。综合各种论述,根据多数比较一致的观点,对风险管理可以定义为:风险管理是管理主体(可以指个人、公司、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科学的决策,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处置,以避免风险的发生或使损失减至最小。

    对于风险管理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划分:1)按风险管理主体,分为个人(家庭)、企业、事业单位、政府等风险管理;2)按风险发生原因,分为技术、意外事故、海损、地震、洪灾、火灾等风险管理。3)按风险发生时受损失的形态不同,分为财产、责任、人身、利润等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需要按一定程序进行:1)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包括:确定风险管理目标;确定风险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其它部门合作;风险管理计划的控制;编制风险管理方针、策略等;2)风险识别。这是指在风险发生前,运用多种方法系统、连续地认识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及分析风险发生的潜在原因;3)风险衡量。这是指对某种特定的风险,测定其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的程度;4)风险控制。在识别和衡量风险以后,风险管理人员必须选择适当的对付风险的方法或综合方案,对风险加以控制,这是风险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性阶段。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这是指对风险处理手段的运用性和效益性进行分析、检查、修正和评说。风险处理之后,还应对执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并不断修正和调整计划,以适应新的情况并努力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

快乐小故事 如何保持良好心态?   

 

有一位老妈妈,每天都觉得烦恼。因为她有两个儿子,一个以晒盐为生,一个以做伞为生。天晴的时候她担忧做伞的儿子卖不出伞,雨天的时候又担心晒盐的儿子晒不出盐。所以天天担忧烦恼。

有一位智者告诉她:你为什么不换个角度考虑问题呢?只要你想,天晴的时候你晒盐的儿子就要发财了,雨天的时候你卖伞的儿子就要赚钱了。从此以后,老妈妈每天都是快乐的。

法律小知识  

 

问: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后根据传票的开庭时间又到庭来参加诉讼,仅根据该行为,则是否能认为其放弃了管辖异议的申请?是否该开庭审理?

答: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主要见于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法院做出裁定的期限)根据本法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人民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76条:对于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允许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对法院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做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此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

因此,如果被告既没有在答辩期内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又没有导致其未能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当理由。则他按传票上所记明的时间参加诉讼,应当认为是以行为默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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