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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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缔尔结合客户需求整合服务内容,推出一项新的服务——办公环境安全审计,详情参见:http://www.sbcs.com.cn/chinese/mai.htm

为增进与客户的交流,使客户更全面的了解斯缔尔以及斯缔尔的风险控制服务,斯缔尔正在积极进行《斯缔尔年刊》的编辑制作工作。

斯缔尔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设立的“斯缔尔奖学金”2005—2006学年评选工作已于 11月10日 结束。

最新亮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试图将公益诉讼制度写进立法这在我国尚属首次。修改稿明确检察院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体。

2006年1月1日 开始,新的《证券法》将取代已实施6年半的现行《证券法》。其与 1999年7月1日 实施的总计214条的现行《证券法》相比,有40%左右的条文被修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东亚银行有限公司签署“全面业务合作协议”,东亚银行由此成为中国人寿在内地的首家港澳银行保险兼业代理人。这是内地最大寿险公司与香港最大华资银行的首次合作。

由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主办、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办的“中国买家信用风险研讨会(Chinese Buyer Workshop)”近日在上海召开。

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美国金融、信用和国际商业协会合作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国际信用和风险管理大会”,将于 12月7日 在上海举办。

大连市将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器械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以是否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为主要标准的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级。其中,被认定为“失信”和“严重失信”等级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将对其违法记录进行公示。

企业如何规避人力资源管理外包风险

 

随着业务与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压力也越来越大。各业务部门总是抱怨人手不够,薪资偏低,年终奖金分配不合理,随意性太大,公司经营者很难考察到每个人是否尽力工作了。这是许多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面临的问题。因此许多企业决定实行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但在外包过程中也要注意规避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风险。

首先,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是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方式,而不是企业一种盲目的行为。因此企业需要经过对自身的优劣势进行分析,再决定是否外包。

其次,外包商的选择很重要。企业需要通过有效的渠道,收集外包商资料,包括公司历史、成功实践、长期合作伙伴等,结合自身要外包的人力资源管理项目,选择合适的外包商。同时也可通过工商局查询外包商是否有不良的记录,对公司服务客户的电话拜访,实地拜访外包商等对有意向的外包商的资信状况与服务能力进行详实的调查。

第三,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方案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特点以及企业文化。再好的方案,如果脱离了企业文化,注定是要失败的。所以企业文化在外包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适应企业的文化是动力,忽视文化就是风险。

第四,企业必须加强员工对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认识与理解。

最后,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过程,必定会涉及企业内部的许多商业信息与个人业绩的数据,因此企业也需要加强对重要商业秘密的保护。

 保险小知识

现金价值

 

    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寿险公司之所以要进行解约扣除而不是将全部提存的责任准备金退给被保险人,是鉴于以下几个原因:(1)死亡逆选择增加。因为体弱者一般不会提出中途解约,而大量身体健康者解约后,势必使被保险人的平均死亡率提高。(2)影响资金运用,减少公司投入。由于中途解约,寿险公司必须抽出一定数量的金额及时支付给解约者,致使公司损失一部分投资利息。(3)附加费用需要摊还。签发保单的第一年超额费用因被保险人中途退保、解约而停止缴付费用,使一部分附加保费无法收回。(4)办理解约手续需要支付费用。

 法律常识

隐名股东

 

    当前针对隐名股东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观点,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2、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3、隐名股东,是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

    4、隐名股东,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

    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隐名股东作了定义,可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隐名股东。第一,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第二,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的一方,为实际出资人。其出资是以显名股东或称挂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非出资方)的名义投入公司的。第三,隐名股东并非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第四,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的出资有限名股东以其本身名义公示并行使因此出资而获得的权益。第五,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合同约定,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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