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5月

 

                                                                               http://www.sbcs.com.cn

 

ACFE协会第十六届反欺诈年会将于 2005年7月10日 至15日在华盛顿召开。

北京大学法学院“斯缔尔奖/助学金颁奖典礼”于四月初举行,法学院党委书记、团委书记等领导参会并做发言,颁奖仪式后斯缔尔总裁发表“运用商业调查有效控制企业风险”的演讲,向前来参加活动的师生讲解商业调查的含义及其在企业风险控制中的作用;并于会后接受《北大法律人》记者的采访。

四月初,致公党朝阳区支部举办以“企业商业风险控制”为主题的座谈会,会上斯缔尔总裁就商业调查在企业风险控制中的作用发表演讲,并与参会人员展开热烈讨论,取得良好反响。

环太平洋律师协会第十五届年会将于2005年5月3日至7日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相关年会信息登陆www.ipba2005bali.com

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民商事纠纷,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证法有望在2005年下半年出台。 www.law-lib.com/fzdt/newshtml/yjdt/20050324105754.htm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已开始研究起草“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将重点关注:破产申请的行政性前置条件、破产管理人问题、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破产金融机构的资产处置。

新疆颁布了《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从 5月1日 起正式实施。该《条例》首次将控烟工作以法规形式明确下来。

纽约人寿和海尔将对双方合资组建的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公司增资,届时资本金将达到3亿元。同时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公司拟在青岛设立第三家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工作委员会主办的“首届中国保险代理机构年会”将于 5月12日 在北京举行,同时还将举办“首届保险代理机构高管人员培训班”。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设计的“恒利达”企业综合保险,可直接为保险价值在20万至500万的中小企业提供保障。

调查心得

 

 
企业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债权  
 

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简称时效,是保障权利人运用诉讼程序实现其请求权利的时间效力。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一般债务纠纷不适用长期时效,因此有债务人将普通诉讼时效当作其“合法”逃避债务的保护伞。

其常见伎俩:一是长期避而不见,使得债权人无法向其表明权利主张,如果发生诉讼,反而责怪债权人未曾主张过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因不曾中断而届满。二是仅以口头方式做出履行义务的表示,同时却又一而再再而三地背弃诺言。假若权利人难以忍受旷日持久的推诿而起诉,便矢口否认以往多次做过承诺的事实,以债务纠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三是本人不露面,雇用他人同债权人虚与周旋,并尽量拖延时间。一旦对簿公堂,则反诉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权利,致使债权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将债权人置于不利地位。

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的原因虽不能排除是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造成的,但也有其自身怠于行使司法保护请求权而丧失诉讼时效的可能。因此,为避免企业债权因时效问题而失去法律保护,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是提高对诉讼时效重要性的认识。如果认识上存在误区,则主观上会怠于行使司法保护请求权。保全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保全资产的前提和基础,一旦丧失诉讼时效,债权人则因丧失了胜诉权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二是定期清理债权债务。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催收到期债权,在催讨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收集和保存催收的证据,如电报、传真的底稿、邮寄函件中的回执、电话录音、双方往来信函、还款协议、还款承诺等,避免错失时效,权沉大海。三是加强同司法机关的沟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及时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债权的实现。

 保险介绍

三种旅游保险不可少

 

五一出游时不要忘记为自己购买保险,向您推荐以下几种类型的保险:

一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为您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您所购买的车票和船票金额中的5%是用于保险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一直到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

二是住宿游客人身保险。保险期内如遇意外事故,如外来袭击、谋杀或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致死亡、残废或身体机能丧失,或随身携带物品遭盗窃、抢劫等而丢失的,保险公司按不同标准支付保险金。

三是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费1元,保险金额最高1万元,每位游客最多买10份。保险期限从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起,直至离开景点。

 法律知识

借款条与欠款条

 

借款条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借款人向出借人借了款项后,借款人以文字作为证明而书写的借据。欠款条则是指当事人双方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债务,或者经过清算以后,债务人需给付债权人款项,但在债务人当时没有给付能力或不愿意及时给付的情况下,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以文字作为证明而书写的欠据。

借款条和欠款条相同处,即均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即“借款条”在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出借人、即债权人即可以我国《民法通则》第137 条的规定,在二十年的最长时效内向法院主张权利、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还款。而注明了还款日期的“借款条”,在债务人逾期不归还的情况下,应从还款日期到来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那么,对于“欠款条”而言,情况应就与之不同了。即欠款人如果出具的欠据没有注明还欠日期,出具欠据之日就是双方债权债务形成之时,也是债权人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之日。所以出具欠据之日就是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欠款、主张权利之时,债权人应该在出具欠据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反之,如果欠款条上注明了还款日期,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在出具欠据之日起已形成,即使没有到还欠日期,债权人既可在出具欠据之日起、还欠日期到来之前向法院主张权利,也可在还欠日期到来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而不超过诉讼时效,受法律保护。

 

上一页      返回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