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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缔尔与反倾销对策及反倾销调查
倾销作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严重背离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它不但侵害了生产同类产品厂商的经济利益,而且严重破坏一个国家正常的市场秩序,并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世界各国为保护市场竞争的有序性都相应制订了相关反倾销法令。反倾销作为合法的单边保障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进口国国内某一特定产业免受损害性倾销行为的“侵害”。反倾销作为国家实施正当贸易保护的有效手段,得到了国际认可。
GATT于1994年在东京会议通过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肯定了各国有权采取反倾销措施。WTO组织成立后对此有专项协定,将反倾销调查程序和倾销行为的认定明细化,即《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简称《反倾销协议》)。以上协定和规定明确提出反倾销立案申请和开展反倾销调查以及应诉反倾销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倾销、是否存在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由此可见,有关反倾销程序的启动和调查对于证据的要求和运用非常严格而审慎。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额一直呈上升趋势,贸易活动也日益频繁,与之伴随国际贸易间的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加。在这些国际贸易纠纷中,遭遇反倾销调查对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影响最大。由于中国出口产品大多是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型产品,在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导致到目前为止中国是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和影响最大的国家。国内企业在90年代以前因受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从事国际贸易有一定的局限性。虽然中国政府于1997年颁布了《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但国内企业仍对反倾销缺乏足够认识,对国际贸易领域反倾销的相应规定也并不熟悉,因此对于反倾销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随着中国成为WTO成员和全球市场一体化的进程,在中国放开市场初期,国外厂商为扩大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一些外商势必采取倾销的手段控制市场。为防范国外厂商的倾销行为,维护国内正常的市场秩序,中国政府根据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于2001年11月重新制订了单独的《反倾销条例》。我们结合以上法律有必要在此向国内企业介绍有关反倾销工作立案申请的举证要点,以便于国内企业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在申诉工作中处于有利地位。
一、反倾销申请立案的举证要点
1、作为申请人必须具有产业代表性
根据WTO的《反倾销协议》和中国政府制订的《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申诉书必须代表某一产业提起,因而申请人必须得到国内产业的足够支持。WTO的规定和中国政府的规定是依据申请人产品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或得到同类产品者的支持,且支持者的产量,也应达到占总量相应的比例来确认。反倾销指控申请人是否能代表该产业。WTO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4款作出了明确规定:“除非主管机关根据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对申请表示的支持或反对程度的审查确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否则不得按照第1款发起调查。如申请得到总产量构成国内产业中表示支持或反对申请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则该申请应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但是,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则不得发起调查。”中国的《反倾销条例》第十七条对此也予以了明确。
2、申请人需提供被指控产品完整说明以及生产和进出口厂商的情况
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的类型、品称、产品的价值、主要用途等,厂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厂商完整的名称、住所地以及其它基本情况。
WTO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2款规定“对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完整说明、所涉一个或多个原产国或出口国名称、每一已知出口商或国外生产者的身份以及已知的进口所涉产品的人员名单”,此条是为了确认涉嫌倾销产品的有关当事人,这类似于诉讼中的被告,这也为进一步开展调查和明确被调查对象。中国的《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2项对此也作了规定。
3、申请人需提供被指控产品的价格信息
价格信息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所涉产品销售供一个或多个原产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或在适当时,关于该产品自一个或多个原产国或出口国向一个或多个第三国销售价格的信息,或关于该产品推定价格的信息),出口价格信息,或在适当时,该产品首次转售给进口成员领土内一独立的购买者的价格信息”,以上内容明确价格信息应包括:该产品在生产国国内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口价格信息,或在首次出售或转售给国内独立购买者的信息。中国的《反倾销条例》第五条内容也有类似的规定。
4、申请人应提交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的证据
倾销和因果关系的证据包括:被指控产品数量及对国内价格的影响和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因素和数据,有关产品数量信息中应有被指控的产品进口数量变化的信息;价格影响信息中应有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由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标所证明的这些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WTO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3款第4项和中国的《反倾销条例》第8条中明确予以了规定。《WTO反倾销协议》的第5条第3款第4项规定:被指控的进口产品数量变化的信息,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由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标所证明的这些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如第3条第2款和第4款中所列的因素和指标。
以上四点内容是申请人必须应当包含在申请书及与申请书所附证据里面,缺少任一项,都将不能被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立案,导致反倾销程序不能启动。
二、斯缔尔介入反倾销调查的现实意义
由于国内企业大多缺乏平日收集相关行业情况的条件和能力,只是在提起反倾销申请前,聘请律师做这方面的工作。但国内律师欲收集被指控产品和国外厂商的基本情况,也存在诸多不便,一般国内律师会联系国外律师予以配合收集证据,这无形当中增加了成本。目前国内有一家专业从事跨国商业调查公司——北京斯缔尔商务调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它拥有国际调查员协会等多家国际商业调查协会会员资格并且该家公司曾参与过反倾销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它可以专业从事涉及反倾销立案证据方面的调查。通过国际组织机构的配合,斯缔尔可从进口国取得原始的有关证明文件,这无疑对国内厂家和代理案件的律师事务所的反倾销申请立案工作会有重要的作用,通过斯缔尔公司介入反倾销立案前的证据收集,不但会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也会相应降低立案成本,使申请方在反倾销申诉中处于主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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