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46条拟规定,录音制品在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就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一条引发众多音乐人的抗议,认为无异于是保护盗版。
从此草案可以看出,国家正试图通过立法保护知识产权,可是难免会出现立法不完善,力度不强等问题,此时,就非常需要社会公众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此草案公布后,众多音乐著作人均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就是一个很好的现象。这说明部分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不再像以前那么淡薄。希望这种意识在不久的将来能在全民中普及,这样假冒,盗版犯罪活动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